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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瑜水慈善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员工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深圳市瑜水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信息,提高基金会工作的透明度,确保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促进基金会规范运作,现依据《基金会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基金会在业务活动开展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秘书处是全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具体负责基金会信息公开相关事宜; (二)安排专人维护和更新基金会公开信息; (三)组织区分基金会应主动公开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及免予公开信息; (四)对拟公开的基金会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发布信息前提交上级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六)按规定对信息公开档案进行记录、管理。 第四条 基金会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避免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 秘书处应将基金会对社会可能产生重大影响,而社会公众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栏、互联网、宣传材料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布,重大事项送达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六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具体包括: (一)基础信息:登记事项,章程,组织基金会信息,负责人、理事和监事名单,决策、执行、监督基金会成员信息,许可事项,是否认定为慈善组织,是否享有税收优惠、资助补贴等优惠措施,政府购买服务情况,接受检查、抽查、评估的结果,接受表彰、处罚情况,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接受捐赠和使用情况,设立分支基金会情况。 (二)年度工作报告:年度服务开展报告、财务审计报告等。 (三)重大活动:举行的学术交流、大型论坛、涉外活动等。 (四)筹资和接受捐赠:根据项目进展及时将筹资情况、资金使用方向和接受捐赠、资助财物的使用情况以及项目进展情况向社会公众公开。 (五)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的重大信息。 第七条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是指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必须通过申请程序才可以获取的相关信息。基金会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给予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原因; 3、不属于基金会掌握信息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4、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或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正确认; 5、要求提供的信息含有部分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基金会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 6、要求提供的信息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除第三方已经书面向基金会承诺同意公开的外,基金会应当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提供。 第八条 免予公开的信息范围: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二)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 (三)信息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 基金会应当将主动公开的信息,通过基金会网站、微信公众号、培训PPT、简报、宣传单张等渠道公开,并于办公场所和服务场所公开基金会信息及服务信息,具体形式配合宣传需要进行选择。 第十条 基金会对外公开的信息,由秘书处专人负责公开;各部门或团队对外公开的信息,由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依申请提供信息公开时,应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情况进行提供,不得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它处理。 第十三条 基金会在受理信息公开申请之后,应及时向申请人提供申请公开的资料。如不能当面提供的,应在15个工作日之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上级批准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基金会应及时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公布规章制度、业务活动等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基金会应按规定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编制并报送年报材料,年报内容真实完整。年报内容包括: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情况;履行登记手续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基金会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等。 第十六条 基金会应按章程规定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财务状况和重大经济活动情况。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七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对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基金会通过邮箱和电话开设信息公开意见反馈渠道,听取社会各界及员工对项目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员工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基金会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或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相关职能部门举报。 附则 本制度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