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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瑜水慈善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

深圳市瑜水慈善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所有专职人员并严格遵守各项规定。本制度切合基金会实际,力求使秘书处各项工作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保证基金会的办公事务有效开展。

 

第二章   人员聘用

1.  基本政策

1.1每位员工都享有同等的工作、培训及发展机会;

1.2当有职位空缺时,基金会将在同等情形下优先考虑已聘用的员工,在已聘用员工无法任职该空缺职位时,再进行外部招聘;

1.3基金会根据应聘者的知识、经验、能力、表现以及对该职位的适合程度决定是否聘用应聘者;

1.4基金会在决定聘用以及入职后的报酬、培训机会、晋升等事项时不允许存在任何形式的歧视。

2.  基本原则

2.1招聘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择优录用的原则;

2.2招聘工作应遵循基金会整体规划和部门需求相结合的原则;

2.3招聘工作的实施管理部门为运营部。

3.  甄选流程

3.1运营部负责简历筛选,将初步合格的人员简历递送至用人部门负责人,征求用人部门负责人同意后确定面试人员名单,安排面试;

3.2面试者到达面试地点后,先填写《职位申请表》,后进行面试(含笔试);

3.3用人部门与运营部评估后确定录用者及其初步薪资范围;

确定最终录用人员后,由运营部与其确认薪资、入职日期、入职手续等,发出《录用通知书》。

4.  岗位类别

层级

职务类别

高层管理者

秘书长、副秘书长

中层管理者

理事长助理、部长、副部长

中层骨干

项目管理员、项目负责人

基层骨干

项目助理、部门助理

实习生

实习生


 

第三章  考勤管理

1.  工作时间

1.1基金会实行每周工作五天【周一到周五】。

1.2 8:30为员工上班打卡时间,17:30为员工下班打卡时间

1.3员工必须认真遵守上下班时间,不得无故旷工、迟到或早退;

1.4如不能按时上班,员工有责任提前向上级报备,缺勤理由和预计可上班时间,并完成请假流程。员工不得委托其他人(包括其他员工)代为打卡,否则将构成严重违纪行为,从而导致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

2.  加班

2.1基金会不鼓励员工加班。因工作需要确需加班的,应合理安排时间 

2.2员工加班,基金会将依法安排员工补休或向员工支付加班费,优先安排补休

 

第四章  员工福利

1.  法定福利

机构按照当地政府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福利,机构与员工共同缴纳国家规定的所有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包括:

1.1养老保险

1)医疗保险

2)失业保险

3)工伤保险

4)生育保险

员工社会保险缴纳地规定的社会保险项目少于上述 5 项的,依当地政策缴纳。其中员工个人缴纳部分在每月工资中由机构代扣代缴;

2.  其它福利待遇

2.1 年假

1)工的带薪年假按下表规定执行,以工作日计算。

层级

在基金会工作年限1-3年

 基金会工作年限>3 年

所有职员

1-3年分别为4,6,8天

每增 1 年增 1 天年假,上限为18天

2)员工休假需与上司协商并至少提前一周申请,以免影响正常工作安排或其他工作衔接,部门上司可根据具体业务情况判断是否批准该员工休假申请;

3)年假不能跨年度累积,一般在当年的 12 月 31 日前休完,由于特殊原因,经秘书长批准,原则上须于次年 3 月 31 日前休完;

4)各部门年底须及时统计员工本年度未使用的年假期及延期申请,并向综合管理部报备,部门负责人掌握员工年假使用情况以分配工作任务及人员的合理调配或年假安排;

5)员工入职/离职当年可享用的年假天数按员工当年实际在职月份数比例计算;

6)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时,未休的年假需在交接工作完成后,经部门负责人同意方可使用,如带薪年假无法消化完,机构以薪金代替该员工当年应休而未休的剩余年假;

7)以下情况,不享有当年年假(参照国务院令《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累计工作满 1年不满 10 年的职工,休病假或事假累计 2 个月以上;

累计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职工,休病假或事假累计 3 个月以上;

累计工作满 20 年以上的职工,休病假或事假 4 个月以上。

2.2 病假

1)带薪病假如同时休 2 天或 2天以上的,须出具社保医院病假证明;

2)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而实施医疗时,向机构申请休病假,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机构工作年限,给予 3 个月至 24 个月的医疗期,参照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执行。

3)医疗期自病休之日开始计算,医疗期满后如仍需休假,则视为事假;

4)员工医疗期满 1 个月内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鉴定期间按病假处理;

5)病假在 1个月内(含法定节假日、周休日)可用年假相抵,年假已抵扣完者病假者只发放按月薪 50%的薪酬,如超出 1 个月病假,机构将按员工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6)员工在通过试用期后才能享受带薪病假;

7)病假申请需同时附上社保定点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

8)如果员工因病不能上班,除确有特殊情况外,应立即向其直属上司提出书面病假申请,否则机构有权按旷工处理。

2.3 安家假

1)异地工作员工可以利用 2 个工作日的时间处理租房、搬家等安家事宜。

2)按天向部门负责人申请,最少半天,最多可分两次申请。安家假在入职 1个月内休完。如未在规定时间内休完,视为自动放弃。

3)未休完的安家假在任何情况下不会获得现金补偿, 也不能转化为补休或年假。

2.4 事假

1)员工需在用完所有补休和年假的前提下,方可申请休事假;

2)事假以工作日计,期间扣除员工所有工资除以劳动法规定工作日21.75天。

3)每年度累计申请或使用的事假不超过 30 日。

2.5 工伤

工伤待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2.6 婚假

1)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员工婚假为三个日历日;

2)婚假应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 1年内一次性休完,逾期不补;

3)在机构工作期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员工才可在本机构享受婚假;

4)员工申请婚假时,必须提供结婚证书。

2.7 产假

1)依据国家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女员工生育可享受 90 天(日历日)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 30 天。实行晚育的女员工,可增加产假 15 天。办理《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另增加产假 3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

2)因各地城市生育保险政策略有差异,休产假天数参考员工工作所在城市生育保险为依据(含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公休日);

3)员工怀孕 1-7个月,每月可有 1 次带薪产检假(每次不超过 1个工作日),女员工怀孕 8-9 个月,每月可有 2 次带薪产检假(每次不超过 2 个工作日);

4)员工怀孕 7 个月以上(含 1个月),每天可享受工间休息一小时;

5)女员工因故终止妊娠,可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休产假,同时提供医院证明;

6)女员工怀孕不满 4个月中止妊娠,提交社保定点医院诊断证明,享有15~30 天流产假;怀孕 4 个月以上中止妊娠,根据医院诊断证明享有 42 天流产假;

7)产假期间如遇公休假日,不另加假期天数,产假应一次性连续休完;

8)不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女员工生育,不享受产假待遇;

9)员工申请产假时,需同时附上医院开具的证明,并说明预产期时间;

10)员工应预产前 1 个月将休假申请递交给综合管理部;

2.8 看护假

1)男员工符合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可在配偶产假期间(应在孩子出生 1 个月内)获得 10个日历日的有薪看护假;

2)男员工的小孩出生时间在入职之后的,才可在本机构享受看护假;

3)初胎为双胞胎或多胞胎时,男员工也可同等享受上述看护假;

4)看护假应一次性连续休完,并且假期期间如遇公休假日,不另加假期天数。

2.9 哺乳假

在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前提下,女员工在其婴儿一周岁前,可享有每天总计 1小时的哺乳假。哺乳假在相应期限内使用,不作累计补偿,未休的哺乳假不能用补休和薪金替代。

2.10计划生育假

1)机构要求员工遵守国家的计划生育规定。计划生育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2)提请计划生育休假应提供必要的相关证明并一次性连续休完,假期期间如遇公休假日,不另加假期天数。

2.11丧假

员工的直系亲属身故,可给予 1-3 天个日历日以内的丧假。直系亲属系指员工本人父母、配偶、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

1)丧假应一次性于 1个月内休完,不另加路程假。遇公休日或法定节假日,不另加假期天数;

2)员工丧假申请时须出示相关证明。

2.12有薪假期期间薪金说明

一般情况,员工应提前提交书面休假申请,上司或部门负责人审批通过方可休假,未经批准而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2.13休假手续及审批权限

1)除休产假、丧假、病假外,员工休假在2个日历日及其以内的,需提前一天申请,员工休假在 3 个日历日及以上的,应提前至少1 周申请,申请者都应填写《深圳市瑜水慈善基金会休假申请表》,经秘书长批准后方可休假(注:秘书长休假需获理事长批准)。

2)上述有薪假期(包括婚假、产假、看护假、哺乳假、计划生育假及丧假)期间,工资不扣减。

 

第五章 薪酬管理

1.  主要原则

1.1 在市场上有竞争力;

1.2 对内有一致性;

1.3 机构根据岗位职责评估级别和工资范围;

1.4 机构将定期根据经营状况、市场薪酬趋势、劳动力市场状况及员工的工作表现和贡献,考虑是否需要进行薪酬调整及如何调整;

2.  薪酬发放

2.1 员工工资由下表所示构成;

职务

基本工资

岗位工资

绩效工资可调范围

秘书长、副秘书长

2000-4000

4000-8000

2000-5000

理事长助理、部长、副部长

1000-3000

3000-7000

1000-4000

项目管理员、项目负责人

500-2000

2000-5000

1000-1500

项目助理、部门助理

300-1000

1000-3000

500-1000

志愿者、实习生

100-500

500-2000

500

2.2基本模式:月薪=基本工资+岗位薪资+绩效工资+(补助);

2.3基本薪按所任职务给付,如降职或升职则领取相应的职务基本薪;

3.  补贴

补贴含法定补贴和福利性补贴,本条款规定之福利性补贴如与福利标准中的条款相重复,一律以福利标准为准。除特殊批准或申明资格,员工不可重复享受相同性质的福利待遇。

4.  加班工资计算

原则上安排补休,特殊情况报公司批准后,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按岗位薪资支付加班费。

5.  薪酬发放

5.1员工工资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构成,根据员工所在岗位和所属级别,由基金会确定;

所有工资均为税前工资,员工就其工资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中需由个人缴纳部分,由基金会依法统一代扣代缴;

5.2基本工资发放日期定于次月 10 日,如果工资发放日是公休日或法定假期,则在工资发

放日后 1 个工作日发放。

6.  绩效管理

6.1 机构每年年终进行一次正式的绩效评估并视业绩表现优劣;

6.2 年终绩效评估时,由部门负责人签署确认。直接上司会与员工讨论员工的工作表现及向员工提供有关反馈,反馈意见是加强及提升工作表现的重要途径;

6.3 员工的绩效评估结果分为ABCDE五个不同的等级。如果员工的工作绩效评估结果为“D”,该员工必须在三个月内再次接受工作绩效评估,三个月期限届满仍未有明显改进的,机构有权调整其工作岗位并相应调整其工资,并于一个月后再次对该员工的工作表现作出评核,经评核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机构将参照《劳动法》及《劳动合同》的相关条例执行;

6.5 如员工的工作绩效评估结果为“E”,机构将对其进行培训和工作指导,有需要的话将调整其工作岗位并相应调整其工资,一个月后再次评核,如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机构将参照《劳动法》及《劳动合同》的相关条例执行。

 

第六章 劳动关系

1.  岗位调动

1.1员工主动提出调动:员工在同一职位上工作满 1 年,且年度业绩评估良好,在获得其部门负责人及运营部部门负责人的同意下,可申请基金会内部空缺的职位,是否调岗由用人部门的面试及综合评估而定; 

1.2以职业发展为目标的调动:基金会将结合业务发展需要及员工的个人职业发展,通过晋升或职位调动,帮助员工实现职业目标及规划; 

1.3以绩效改进为目的的调动:员工不胜任工作的,基金会可通过其上级的业务指导及胜任力培训以提升其工作能力.如仍无法如期改进,基金会将依据当时空缺的职位评估该员工是否匹配或胜任,如适合则调整其到该工作岗位,员工应予以服从;如不适合或无正当理由而不服从调动的,基金会将按《劳动法》、《劳动合同》及《绩效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2.  离职手续

2.1员工离开基金会前,应按基金会的离职流程完成交接工作、归还为其工作而提供的各种物资,结清其与基金会的财务关系并由基金会开具离职证明; 

2.2员工最后结算的薪金的发放将以员工完成交接工作、归还其持有的全部基金会财物.

 

第七章  违纪处分

 

基金会期望每位员工自觉遵守基金会的规章制度。如违反者,将根据所犯错误的性 质、严重程度及员工改正错误的态度,采取口头警告、书面警告、降职、降薪及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形式。 

部门负责人必须如实将有关违纪数据文件向运营部通报,运营部确认后由部门负责人或运营部进行处分。运营部需留存违纪和处分记录。 

1.  口头警告、书面警告、降职、降薪

有(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违纪行为的员工,将依情节轻重,分别受到口头警告、书面警告、降职或降薪的纪律处分︰

1)举止不文明,包括但不限于破坏环境卫生、在非吸烟区吸烟、在工作场所对基金会其他员工或其它有关人士言行无礼、粗暴;

2)对于工作中出现的失误,经基金会多次口头或书面指正(含电子邮件)拒不改正的。员工收到书面警告后仍拒作改正的,视为员工不能胜任工作;

滥用基金会资源或设施从事个人私事:

3)无故迟到、早退、旷工,违反有关考勤管理制度的;

4)工作期间擅离工作岗位或进入与工作无关的场所,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而影响工作;

5)未经批准或授权,擅自接受媒体采访,或发布信息不当造成不良后果的;

不遵守基金会有关制度的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6)违反员工行为规范;

7)严重性或所造成的不良影响与以上过失、过错相近的其它行为。

2.  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的包括但不仅限于,基金会有权予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事先通知或做出任何经济补偿,基金会同时保留要求员工赔偿的权利。

1)不诚实或不当使用基金会的资源;

2)行贿受贿、谋取私利的行为;

3)严重失职,给基金会造成重大损害(包括但不限于 10,000 元人民币或以上的经济损失、对基金会声誉造成不利影响、对基金会人员或其他人员造成人身伤害等);

4)营私舞弊,给基金会造成 5000 元以上重大损害的;

5)从事与基金会存在利益冲突的行为;

6)严重违反基金会各项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相关规定的;

7)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8)自口头警告行为发生之日起连续 12 个月内,再次发生两次口头警告行为的;

9)自书面警告行为发生之日其连续 12 个月内,再次发生书面警告行为的。

 

第八章 附则

 

1.本制度不尽之处,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会其他相关制度执行;

2.本制度由运营部负责具体解释与监督执行。

 

 

第九章 其他

 

本制度由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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